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次
对于财税公司来说,每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政策,我们就要学习,提高处理业务的能力,这不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了,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新规的概念及变化吧!
要想了解扣税的新政,就要先了解一下税前的扣除凭证,扣除凭证就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通俗的来说就是各类的发票、收据、及企业的收支证明,如果你选择了青岛代理记账公司,这些账目将有会计为您做好,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办理的。这里面有一个词需要您注意,那就是“实际发生”,作为基本原则来处理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同时,作为凭证来说也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有会计根据法律,在支出发生时自动填写的,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发票凭证,当中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此次《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当然凭证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发票,不合规的发票旧不能作为凭证使用,一种是非国家部门出具的发票,一种是在填写、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如果企业无法正常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从对方取得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在具有相关资料且足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
最后,小编提示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形: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即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